转载自自己的知乎高赞文章(其实并不高,QaQ
张三这几天因为嫖娼,被罗警官抓了,进警局的时候张三大喊着“你凭什么抓我,我有什么义务来服从法律!”
罗警官决定好好教育教育张三,于是罗警官缓缓道来:
在很久很久以前的原始部落里,人们生活在“孤独,贫穷,肮脏,野蛮且短寿的”状态里,强壮的胖虎拎过瘦弱的大雄一阵胖揍,大雄很委屈说:“为什么?”
胖虎说:“这是爸爸对你的爱呀!”
我们可以想见,在原始社会里,这是很自然的状态,强壮者有很大的机会去打劫与掠夺,人们生活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然而,强壮者并不会一直强势,他们一旦睡着了也容易受到攻击。
于是这天深夜,大雄和哆啦A 梦拿着骨刀,走进了胖虎的帐篷。

于是,无论是强壮还是瘦弱的人,都有自发的倾向去达成一个协议,一个契约,这个契约让你放弃攻击他人的权力,并服从保护他人的规则。当然你需要放弃的可能不止不攻击他人这一项权力,可能还有不偷窃等等,也需要服从其他许多的规则。
自然而然地,为了保证这项规则的有效运行,我们都需要寻求一个酋长,长老,一个统治者,或者是官府,政府,来确保这个契约的运行和有效。
可能因为我们所申诉的权益很多;也可能因为就算是一个强者,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方方面面都不受损;更可能因为签订契约的人太多,官府,政府很可能成为一个什么都管的,庞大的组织,成为一个巨无霸,成为一个“利维坦” 。
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确实需要并且渴望法律,法律或者说政府有权利限制我们的权力。在经典的《社会契约论》“创始人”霍布斯看来,没有强力统治者来震慑众人,人们会千方百计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不惜使用野蛮手段,以致社会陷入彻底的混乱。很可能由于霍布斯经历过英国内战的恐怖,所以在霍布斯看来,“即使一个很坏的政府也比野蛮危险的自然状态要好”,如果政府保护你的生命,那么这就是你所能期望的所有权力了。[1]
并且,我们有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众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仅仅只是打击犯罪,保护人们的生命,那么其实没有必要有成文的法律。并且没有成文法律的话,只要是我们认为不正确的,想打击的都是犯罪,这会使得打击犯罪更加灵活,有效,及时和便利。[2]
但张三似乎意识到了其中的不妥和扭曲,他大声抗辩到:“我们虽然需要被限制,被约束,但我们不是宠物,我们人人生而平等,我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中不仅有生命权、还有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独立宣言》
罗警官笑了,喝了口水后说到:“是的,完全正确……”
无疑,法律必须要保护我们的生命权力,但它同时也必须保障和促进人们的自由,提升我们对于幸福的追求。
而且自然环境,或者是原始社会似乎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坏,胖虎有时也会帮助大雄。
我们或许可以认同这样一个观点。从出生起,我们心底都存在着一些普遍的善良的观念,可能是合作的观念,可能是平等的观念。在这些普遍的、基本的美德之上,我们似乎可以构造一个“公意(general will )”,一个普遍认可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
这样的价值观不可能是由人主观设计的,可以说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会对其心存敬畏[2]。并且这样的“公意”会受到被统治和统治者的一致认同和敬畏。
而且若没有成文的法律,权力不加以限制,人民会活在恐惧和猜疑之中,所以为了让人们更好地追求幸福,尊重和保障人们自由的权力,被统治者也需要受到这样的契约或者说法律的约束。
并且法治的基本要义可能就在于用公开的权力去约束权力,让民众有合理的欲求,免于惶惶不可终日的恐惧。[2]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法学导论》

由此,可以说,我们有义务去服从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律。
这样的法律以保护我们的生命权力,增进人们的自由,提升我们对于幸福的追求为基本目的。
这样的法治虽然不能完美无暇,但朝着正义前行,一如客观存在的“圆”是法治永远的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对于这样的法律,我们有服从的义务,我们应该“严格服从,自由批判”。[2]
张三陷入了沉思,他敏锐地意识到“幸福”这个词语本身就是模糊的,法律应该支持人们追求幸福,但每个人对于幸福的定义千差万别,法律是否有权利去指导人们追求幸福呢,甚至是去限制一些人呢?
于是张三继续抗辩道:“我认可为了正义,或者个人的利益,我可能有义务要去服从法律。但如果这个法律和我追求的幸福相冲突了呢?”
张三补充道“比如说我嫖娼,我们都是自愿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我很寂寞,我需要人陪,我付钱得到了快乐,妓女缺钱,需要钱,妓女付出劳动得到了金钱,我们没有影响到他人,而且我们得到了幸福呀”
罗警官笑得更开心了,再喝了口水,问道“幸福有高下之分吗?”

你可能认为“幸福没有高下之分,口腹之欲和心智之养没有区别”。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听一场音乐会和玩一次过山车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如果因为动物有感觉将动物也算入内的话,一个为人生思辨的哲学家也许还不如一头满足的猪幸福。
“快乐不分多少,图钉跟诗一样好”—— 边沁
然而,任何人都不会否定,某些快乐和幸福是独特的,比如帮助他人的快乐,探索未知的快乐。这些快乐与口腹之欲等单纯的观感带来的快乐是不同的。这些的特别的快乐能使人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带给人们一种骄傲,一种专属于人的尊严感。这种幸福在给个体带来满足的同时也能带来社会福祉的增加。
“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 穆勒
我们可能会赞同这样的观点:一只满足的猪比我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但谁也不愿意真的变成一只猪。也许“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
“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凡聪明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的人,凡有良心和感情的人,即使相信傻瓜、白痴和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也不愿意变得自私卑鄙。”—— 穆勒
所以,法律也有权力去指导人们去追求一些高级的幸福,有权利让你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减轻你见义勇为的顾虑。有权力限制一些不好的幸福,比如说嫖娼就是一种违背道德,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快乐,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许多问题。所以嫖娼是法律所不允许,需要限制的。
更何况,面对一些更大的威胁时,我们个人的幸福和自由显然需要放一放。譬如疫情,譬如外敌入侵。
于是,可以说,法律有权力去指导人们追求幸福,甚至限制和牺牲一些自由。
最后我们总结道,我们需要的法律以保护我们的生命权力,增进人们的自由,提升我们对于幸福的追求为基本目的,指导、促进我们追求能够体现人的尊严的,能带来社会福祉的增加的幸福。这样的法律是我们需要的,我们也会发自内心的尊崇。
参考资料:
[1] Bruce N. Waller. Consider Philosophy [M]
[2] 罗翔.圆圈正义[M]
[3] 楚留香.浅析穆勒对边沁功利主义的发展[EB/OL].http://zhuanlan.zhihu.com/p/35244606
ps:这更多是我的一些思考,可以说是一篇学习笔记。思考并不深入,存在诸多谬误,请批评指正!